杭州市技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杭州市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缩写:HT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以下统称技师)为主,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杭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技师,反映技师愿望,宣传技师业绩,发挥技师作用,维护技师权益,为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社会氛围;
(二)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有关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我市技能人才工作尽责尽力;
(三)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不断壮大本会队伍;
(四)充分发挥会员的技能专长,组织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交流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心得,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六)进行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调查和研究;
(七)加强各技师分会的建设,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分会开展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开展与兄弟城市技师协会、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协作;
(八)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与职业培训、鉴定服务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工作。
(九)加强与国际有关机构、行业、学术团体等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第三方等级工评价。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取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师管理工作人员和热心技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个别优秀高级技工。
第十条 本市区、县(市)和企事业单位的技师,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可集体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并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有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在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有获得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并退交会员证;
(二)如无特殊原因,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通过,可建立培训中心、技能鉴定所、技术服务部等有关实体;
(三)本会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各行业设立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技师分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中应逐步扩大技师名额比例。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对副秘书长聘免的建议;
(四)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及财务状况;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部分理事组成(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
况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商议工作理事会换届。
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请示会长后,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实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有关工作,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须接受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上级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